第三十条

已废止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