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聘用方应与经营公司或其委托的承办公司依法签订《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合同》。

经营公司或承办公司应与渔工依法签订《近洋渔工劳务合同》。

《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合同》应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县(市、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见证后生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