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七条已废止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可经营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具有办理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能力的公司,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受经营公司委托,可承办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以下简称“承办公司”)。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