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经营口岸开展业务;

(二)执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渔工劳务价格及渔工工资标准;

(三)组织渔工接受相关的培训;

(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五)维护和保障渔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