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Article 7Repealed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可经营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具有办理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能力的公司,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受经营公司委托,可承办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以下简称“承办公司”)。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