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罚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