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经营公司、承办公司未办理渔工人身安全保险而造成渔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渔工合法权益受到聘用方损害的,经营公司、承办公司应协助渔工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