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由所在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经营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