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渔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

(二)持有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福建省台湾渔轮聘用劳务证》,在经营口岸接受边防工作站检查验证后出入境;

(三)遇特殊情况需从原出境地以外口岸入境的,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向原出境地边防工作站申报;

(四)不得参与走私、贩毒和偷私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及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