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涉及环保、防洪防潮、排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口岸查验等事项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