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