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相关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