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