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一)因企业兼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