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