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向协商双方下达合同审查意见书,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审查。企业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书面向全体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