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经协商双方签字后七日内,企业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查;职工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