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未获通过的,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十五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