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应约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协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