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