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在协商会议召开前五日内,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的首席代表主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