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在协商会议召开前五日内,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