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约方应当自接到要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答复。应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