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第二十四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适用于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