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时,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向企业方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意见。

企业方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