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第二十二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本地区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