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本地区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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