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