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七条有效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