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意向,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