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协商代表产生后,在本企业公布。协商代表出缺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补充,并书面通知对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