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