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