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五)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