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污水集中处理费收取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