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十五条有效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产业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进行预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排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