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会审时,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