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环保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