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系统。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