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