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已修改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