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