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