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