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