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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