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