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六)检验、仓储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八)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品种转让合同。

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为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