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农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受理、审核、审批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受理和审核,报省农业部门审批;

(二)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生产所在地的市、县、区或者省农业部门受理和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