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省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引种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引种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