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通过审定和经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公告机关确定的适宜地区内种植推广;未通过审定或者未经同意引进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