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引进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三)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四)符合引种技术规范的试验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