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